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法》。
第十八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因危舊房改造征收房屋並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征收人有權回遷。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評估規範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通過投票和抽簽方式確定。
第二十壹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並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調查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補償和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