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以下工傷待遇: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工傷治療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夥食補助;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設備的費用。
壹次工傷後,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不能擺脫藥物或其他藥物治療的,如外傷後不能擺脫胰島素治療的,外傷後不能擺脫抗癲癇藥物的,高位截癱等手術後仍有長期藥物依賴的,即存在藥物依賴。
責任認定
1.雇主無責任階段這種做法的理論基礎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論”。
2.用人單位過錯責任階段: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在鬥爭中取得壹定勝利,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過錯賠償”原則。
3.雇主的無過錯責任階段19世紀末,勞動鬥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確認了“職業危害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了用人單位的“無過錯責任”階段。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