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據此,執行的依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1。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或抗訴的判決和裁定。2.終審判決和裁定。包括二審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2004年7月26日發布、2004年7月29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批復》(法釋〔2004〕7號)指出,終審判決、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和裁定。這是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