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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四個方面。

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具體行為,具有壹定的效力和法律後果。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行政行為具有約束力。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采取的具體行動,具有強制性。行政行為可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產生壹定的約束力,使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行政行為具有確認權。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采取的具體行動,具有確認某些事實或權利的功能。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或者權利具有法律效力,能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產生壹定的影響。

第三,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具體行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和程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其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行政行為具有撤銷和變更的效力。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具體行為,具有撤銷和變更的效力。行政機關可以撤銷或者變更自己的行政行為,也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其他機關的行政行為,使其符合法律規定,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概括起來,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約束力、確認力、執行力和撤銷力。這些效應的發揮將有助於維護國家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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