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壹旦過期,不僅失去藥性,有的還可能發黴。過期藥品會分解成其他產品,對身體產生不良反應。如果服用變質藥物,會耽誤病情,但會導致各種中毒,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過期藥品已明確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如果隨意丟棄或與生活垃圾壹起處理,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藥品管理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吸毒人員的用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藥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采取警示、約談、限期整改、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等措施,並及時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並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