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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報警後警方的處理流程

法律解析:派出所可以對敲詐勒索報警進行如下處理:民警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機關接受審查,確定案件性質;犯罪事實經過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調查取證,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沒有犯罪事實,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申訴人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告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應當向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說明,並停止登記,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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