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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凍結了領取養老金的期限。

凍結養老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因為養老金屬於被執行人的資金之壹,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時,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

個人養老金是具有制度安排的第三支柱的壹部分,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與,市場化運作,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

領取養老金,符合領取條件的勞動者需要攜帶相關資料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然後進行登記,然後每月按時將養老金打入賬戶。

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1,當事人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或者退休時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年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87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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