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化學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安全事故判定標準(試行)》。
壹是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依法考核合格。
二是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4.危險化學品工藝重點監管涉及的裝置未實現自動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配備的自動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有毒氣體、液化氣體和劇毒液體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設置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註水措施的。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充裝未使用通用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和硫化氫氣體管道經過廠區以外的公共區域(包括化工園區和工業園區)。
九、區域性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