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證期間是保證責任的期限,即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壹)保證期間分為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確。1.當事人對保修期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主債務履行期早於或等於合同約定的,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的,視為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3)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最高額保證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償還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者債權人收到保證人解除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九條* *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