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或電視劇裏更不可能有那樣的情節。作為小妾,她可以想方設法陷害妻子,然後輕而易舉地坐上高位。唐朝為此專門擬定了壹個罪名?妻離子散?在當時的人眼裏,妾室是可以買賣的物件。就像奴隸壹樣,這個妾室就算給這個主人家生了壹兒半女,也還是有可能被賣掉的,而且這個買賣的決定權在小三,也就是老婆身上,養孩子賣母親的事情很多。而且作為妾,即使生了孩子,孩子也不能叫自己媽媽。生下來的孩子應該送給妻子,作為妻子生的孩子撫養。最多是自己的孩子能叫自己阿姨就不錯了。想做妾,明末就有了。在唐朝,沒有男人會蠢到為了壹個觸犯了當時法律的妃子去坐牢。其實作為妻妾,他們之間的階級是婚前就定好的。結婚前,妻子壹般來自大戶人家,小妾很可能是路邊買來的奴隸。所以不會有那麽多小妾覺得自己有挑戰階級的能力。畢竟作為妾,即使有能力說服男方提拔自己為妻,好日子也不會長久。他們這樣的行為違反了刑法。事情壹旦發生,兩人都要復查壹年半,服刑期滿還是要離婚,然後再轉賣小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