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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撤案或者先取保候審。

先保釋。

1.被取保候審的人或者其委托人口頭或者書面請求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應當對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進行審查。

3.承辦人填寫《請求解除取保候審報告》,經辦案單位審核同意後,由辦案人員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和《通知》,並辦理撤銷手續。

4.辦案人員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被取保候審人在決定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作出退還保證金決定,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員到指定銀行領取保證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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