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權糾紛應以壹次性賠償來判定,而不是以固定的長期賠償來判定。法院通常要考慮以下因素:1,被侵權人房屋的折舊部分。如果侵權人因為他的建築向高空發展而充分利用了空間,他的房屋就有了更大的增值,他所建房屋的經濟效益不言而喻。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鄰屋受到采光影響,其房屋在原值基礎上大幅下降。因為房屋的價值取決於房屋的位置、朝向、采光等關鍵因素,所以要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原值和受影響采光的價值進行評估,其差額應在補償範圍內。2、侵權人采取補救措施的費用。因采光需要,被侵權人需要改變原有建築結構,如增加門窗面積、開天窗等。,費用應該在賠償範圍內。此外,由於照明不足,室內照明設備的使用時間相對延長,對照明設備的使用壽命和能耗影響很大。所以費用要酌情壹次性補償。《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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