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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的責任

法律分析: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內容必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壹般應等同於侵權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後果酌情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壹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該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

行為人拒絕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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