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民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下列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通知:
(壹)基於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和方式以及侵權的可能性,應當具備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種類、知名度和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選擇、編輯、修改和推薦作品、表演和音像制品;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權;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了接收侵權通知的便捷程序,並及時對侵權通知做出合理回應;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同壹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是否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7)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