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3.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4.制作或者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凡在上述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均屬於侵犯商業秘密論。
上述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8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牟利罪,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220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