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網絡上的侮辱行為應承擔與現實中相同的法律責任。即如果侮辱情節輕微,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侮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侮辱的,可以申請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人們在享受網絡社交便利的同時,應依法謹慎行使權利。微信用戶有權在朋友圈正當合法地發表意見或評論,但微信的聊天記錄和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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