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必須同意將其爭議提交給該中心管轄。
2.投資爭端必須是東道國締約國(或其分支機構或機構)與另壹締約國公民之間的爭端。糾紛必須是投資直接引起的法律糾紛。此外,該中心的管轄權是強制性的。壹方面,該中心管轄的投資爭端完全排除任何壹方將爭端提交任何國際或國內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另壹方面,壹旦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中心管轄,任何壹方都不能單方面撤銷協議。
什麽是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ICSID(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是壹個高級國際商業仲裁機構,主要審理國際投資者之間的爭端,特別是政府與其他國家投資者之間的爭端。其裁決的效力可以不經有關國家的國內法院承認而強制執行,因此可以有效保護國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公約》是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執行董事共同制定的多邊條約。該公約於2008年3月65日簽署,並於2004年10月65日生效。
該公約旨在消除非商業風險和缺乏解決投資爭端的專業國際方法所造成的主要障礙,並避免影響私人投資的國際自由流動。《公約》認為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是壹個公平的國際論壇,它通過調解或仲裁程序促進合格各方之間法律爭端的解決。只有在各方同意的基礎上,才會求助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