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是否相關,決定是否采納;
對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
對於案件當事人而言,對於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的證據,也應當根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相關進行質證,而不是僅僅因為證據逾期就放棄質證,否則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相關”是指逾期提供的證據對案件基本事實具有證明價值。本條所指的基本事實與本質事實具有相同的含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逾期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價值,不能僅以當事人的意見來確定。人民法院已要求對方當事人對壹方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表明人民法院已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至於對方以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為由拒絕質證,也是他對證據的質證意見,不能否認人民法院已組織當事人對逾期證據進行質證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