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不得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