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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健康的行為人應承擔哪些民事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違法或者玩忽職守,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壹條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殘疾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虐待殘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扶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與因精神或者智力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通奸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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