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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房屋罪的立案標準

侵占房屋罪的立案標準

壹.問題

侵占房屋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房屋代為保管,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這是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麽,侵占房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二、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侵占房屋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數額較大:占用房屋涉及的數額需要達到壹定數額,才能認定為犯罪行為。具體數額標準由各地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水平制定。

拒不返還:房屋的占有人需要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在他人索要時拒不返還房屋。

情節嚴重:侵占房屋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犯罪的,如詐騙、故意毀壞財物等,或者侵占房屋行為導致他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視為情節嚴重,加重處罰。

第三,總結壹下。

侵占房屋罪是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判斷是否構成侵占罪時,需要考慮涉案金額、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情節。對於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要及時報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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