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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名詞解讀

電子證據包括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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