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疫情防控期間參加聚餐、聚會、打牌、賭博等聚眾活動的,領導幹部將被除名。
3.對未經官方公開傳播疫情防控信息的公職人員,壹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4、傳染源不清,疫情不明,隔離措施不利。
5、故意隱瞞疫情信息的,應當追究責任。
6、貪汙、挪用、截留疫情防控資金和物資的將被追究責任。
7、對日用品、交通工具、藥品價格和公共* * *場所聚集活動監管不力的予以問責。
8、擅離職守、脫崗、推諉責任等不作為、不作為將被問責。
9、疫情防控工作不按要求開展,控制不到位將追究責任。
10,疫情防控期間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按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壹級響應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