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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廢除業委會主任

法律分析:罷免業委會委員或主任,必須由業主委員會或20%以上業主提議。沒有業主委員會提議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主任的,個別業主提出的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主任的提議不予采納。這是為了防止少數業主幹擾小區的管理,維護小區的安定團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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