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加工廠幫助他人制作仿制品牌,違反國家商標管理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商標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
壹般情況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營利目的,但根據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也可能是以損害他人註冊商標的聲譽為目的。
無論動機或目的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由於疏忽大意,即確實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商標是他人的註冊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壹般商標侵權處理。
擴展數據:
刑法條款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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