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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繳納工會經費的規定

法律解析: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提取和撥付工會經費,其中60%撥付本單位工會,40%上繳上級主管工會;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交建立工會的籌備經費。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交建立工會的籌備經費。成立大會的籌備經費由主管稅務機關全額征收,工會經費的2%由核定的稅收征收分目征收。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計提和撥付工會經費,其中60%撥交所在單位工會,40%上繳上級主管工會。核定的征稅分目應收取工會經費(0.8%),單位按0.8%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工會經費壹般按月發放。但是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要求,您可以咨詢當地工會並根據當地工會要求的時間進行申報和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資金來源有五種:(1)會費;(二)建立工會小組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四)人民政府補貼;⑤其他收入。財政部門每年向工會集團撥付休養補貼、退休基金等專項資金和補貼,屬於財政性資金。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支付的工會經費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或在稅前列出,也屬於財政資金。從工會經費來源看,工會經費應納入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

第四十四條工會經費的使用依法接受國家監督,國家監督包括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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