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刑事案件審判實行分庭制。簡易審判和判決分為兩個東西,前者叫鐿司,後者叫夷司(也叫法司)。宋代除了少數人口較少的州,壹般來說,從州到大理寺都實行審檢分工制。在美國,有經理參軍和司法參軍之分。司制的實施不僅有助於減少冤獄,防止官吏作弊,而且為輔助法律定罪提供了重要保障。宋代的法律形式紛繁復雜,如繁、繁、繁、繁、繁、繁、繁、繁、繁、繁、繁。設立專門官員負責“審法判刑”,確保了輔助法律判罪的制度保障,提高了法律適用的準確性。而負有職責的官員,因為工作關系,也不得不熟悉浩如煙海的法律法規,以保證能據實懲處。
第二,由於民事法律關系的發展和民事立法的加強,要求司法人員嚴格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在發給當事人的“辯解”中,應當包括適用法律規定的內容,以表明結論是有根據的。
雖然宋代建立了促進和保障輔助法定罪的制度,但在封建專制統治下,輔助法定罪只能是相對的。儒家禮義觀念的深刻影響使司法人員在審理民事案件時不得不兼顧法律意義和人情。由於皇權始終淩駕於法律之上,法令法規的增多及其與法典本身的矛盾,使得援法之治在某種意義上變成了援例之治、援他之治,為官員隨意入境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