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意見:(1)實行責任人接訪制度,責任分工明確。以保護群眾合法權益、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為導向,市、縣(區)司法局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集中、公開、定期的信訪責任人接待日制度。實行首接責任制,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解決了實際問題,使全系統接待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系統多年無省訪。(2)充分發揮“148”法律服務熱線的咨詢功能,做好涉法涉訴電話來訪工作。(三)發揮人民調解勸導作用,預防和化解信訪案件。(四)發揮法律援助作用,預防和化解信訪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根據憲法、法律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立。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任何形式的歧視都是被禁止的。
第六條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七條人民法院實行司法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人民法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權責統壹的審判權運行機制。
上一篇:誰能告訴我們這封信的歷史?下一篇:如何舉報非法打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