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防洪法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侵占、破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相關設施,破壞防洪、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