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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五十五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在適用上有區別嗎?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者是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餐飲服務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壹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食品生產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區別有兩點:《食品安全法》第96條指的是生產加工,而新消法第55條指的是消費服務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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