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捕魚方法如下:
1,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2、禁止制造、銷售和使用違禁漁具;
3.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
4.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捕魚;
5.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