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74條的規定是基於173 (4)條後半部分“代理人死亡,授權委托書消滅”的邏輯。從第173條可以看出,這壹規定是不合理的,被代理人死亡不能導致代理權的消滅。但是,既然立法者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174條中做出了“例外”的規定,我們只能不斷擴大“例外”的範圍,以更接近合理的規定。為了貫徹這壹思想,改變第(1)項是不合適的,因為它降低了有效代理行為的可能性;第(2)項的變化去掉了“全部”,擴大了範圍,合理;就第(3)項而言,授權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授權人可以自行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壹)代理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委托人的繼承人認可;(三)授權書中約定代理事務完成時,代理權終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並為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的。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的,準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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