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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壹下,如果行為發生在某個法規廢止之前,被廢止的法律可以適用嗎?

刑法通常以“寬嚴相濟”為原則,“寬嚴相濟”原則以具體事例說明:

首先,當壹個人的犯罪發生在新刑法頒布之前,就要考慮舊刑法的適用,即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如果新刑法的適用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的處罰較輕,就應該對被告人適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適用舊法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舊法規定的刑罰較輕,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適用舊法還是新法,也就是所謂的“從舊到輕”原則。

“寬嚴相濟”是中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壹項基本原則。除刑法適用外,“寬嚴相濟”原則還適用於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問題。

擴展數據

在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進行定性並給予相應處罰時,也應當受到寬嚴相濟原則的制約。

這其中的理論原因與刑法適用這壹原則的原因是壹樣的,即如果修改了評價和處罰行為的法律,就應當用修改後的法律對該行為進行評價或處罰,除非這種評價或處罰加重了行政相對人的責任。

在立法上,也體現了從輕處罰的適用原則。《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

這裏的“規範性文件”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有效的規範性文件,不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有效的規範性文件。可見,這個原理在行政領域也是適用的。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從舊到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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