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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供暖交管道占用費合理嗎?

不供暖交管道占用費不合理。

如果居民被強制收取“取暖費”等費用,該如何維權?

居民有權向物價局等管理部門投訴供熱方的不合理收費,或者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從制度上規範供暖收費問題。供熱方可以就取蹭問題與居民提前約定合同條款。此外,供熱方還可以通過增加居民的保溫墻體來提高技術水平,從而降低運行成本。我國目前的供暖計費方式大多是按照建築建築面積收取總采暖費,額外收取30%采暖費和60%采暖費是不合適的。比如居民夏天在家裏用空調,制冷量會擴散到高溫地區,那麽我們能不能向鄰居收取壹些空調費?如果不是,為什麽供熱企業可以讓其他居民承擔所謂的‘采暖費’呢?

法律依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收取水電費用,法律並未授權其增加附帶業務,因此與水電捆綁強制收取“管道占用費”是違法行為。車主可以向當地價格執法部門投訴,或者尋求法律解決。

擴展數據

市民申請停暖條件:1。客戶持產權證明原件和業主身份證原件向供熱總公司客服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停止供熱業務登記表;2.客戶申請停暖的房屋不存在拖欠采暖費的情況;3.客戶應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支付停供工時及相關費用;4.供熱客戶申請停供的房屋都需要停供(不允許部分停供和拆遷);5.供熱設施周圍有裝修或其他障礙物的客戶必須自行拆除;6.停止供應後,不影響其他客戶供暖;7、在規定的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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