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所有權法律法規包括《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專門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對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有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政府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