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設立的。設立看守所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性質界定不同。
看守所關押著被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看守所是國家行政拘留機關;看守所關押著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已定罪罪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拘留機構的性質。
第三,拘留的對象不同。
擴展數據
1.關押在看守所的犯人普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犯罪情節較輕,未達到罪大惡極的地步。而且拘留時間比較短,壹般幾天到十幾天。
而且雖然會有違法記錄,但不會留下犯罪記錄。被關在看守所的犯人,罪行更嚴重,關押時間也會更長。而且,即使出獄,犯罪記錄也會留在那裏,無法消除,伴隨人的壹生。
2.關押在看守所的犯人,壹般都是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而被拘留,或者是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的司法羈押對象。看守所關押的罪犯,都是依法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刑期只剩壹年可以依法釋放的罪犯。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