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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基礎是什麽?

19世紀以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原始積累已經基本完成,市場體系進壹步完善,商品的生產和交換已經比較充分。此時的市場條件已經比較接近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更好地解決市場自由競爭中出現的問題。

我們必須用政府幹預經濟的手段來解決市場經濟中的矛盾。由於政府因素的介入,公民生活與政治生活之間的傳統界限被打破,因此不可能簡單地用公法或私法來解決這些矛盾。因此,必須出現壹個新的法律部門——經濟法來解決經濟生活中的矛盾。

擴展數據1,經濟基礎的需要決定了上層建築的出現。

2.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上層建築的性質。因為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決定了經濟基礎的性質,它也必然在上層建築領域占統治地位,決定上層建築的性質。

3.經濟基礎的變化和發展決定上層建築的變化和發展及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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