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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治侵吞國有資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沒收財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李因大肆侵吞國有資產被判處死刑。

2002年3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香港港澳國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海南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貪汙案,判處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於6月1992日至7月1997日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以各種手段實施犯罪,貪汙、侵占、挪用國有企業資產歸個人使用,用於炒股、投資和揮霍,其中包括挪用公款。

法院認為,李作為國有企業的主要領導,大肆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且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因此,以貪汙罪判處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參考資料:

溫縣公安局“互聯網+警務”在線服務平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人民網-李因侵吞國有資產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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