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修改為:“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教唆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或者隱瞞有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