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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爆炸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法律分析: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築內或與居民區、職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粉塵、可燃氣體等有可能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 * *采用壹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相互連通。

3.幹式除塵系統不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何防爆措施。

4.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塵,未采取可靠的防止火源措施。

5.除塵系統采用粉塵沈降室除塵,或采用幹隧道結構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和木質粉塵的幹式除塵系統未配備氣鎖和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和設施。

8.破碎、研磨、制粒等易產生機械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範設置清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在木材加工企業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道未安裝火花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未及時清掃作業現場粉塵。

法律依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範。

第四十六條鋁鎂粉塵不應與鐵粉塵及其他可燃粉塵共用壹個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不應與含有可燃氣體、高溫氣體、煙塵等工業氣體的風管和設備連接。

第四十五條鋁鎂粉塵和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除塵器應在負壓下工作;如果其他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塵,應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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