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侵占他人財物構成侵占罪,屬於刑事案件中的自訴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者不歸還的,是侵占罪。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占有的特征
(1)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從字面上理解。非法占有是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和控制他人財物的行為。而“目的”是動機的結果。
(2)民法意義上的所謂“非法占有”,是指沒有法律依據而控制、管理他人財物的狀態。
(三)非法占有是指沒有合法依據的占有,如侵占、哄搶、私分、截留、回扣、貪汙、賄賂、騙取公私財物等。
(4)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在沒有法定依據和未經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占有所有人的財物,即非法行使占有權,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惡意的非法占有。
(5)非法占有是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占有他人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可以理解為:以非法取得對他人財物的實際控制權為目的。
(6)非法占有是指行為人取得對他人財物的實際控制權,而非其他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