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形式,可以解決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壹系列相關問題。
1.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形式,以解決應屆畢業生的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壹系列相關問題。
2.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協議自動終止。
3.所以三方協議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對勞動關系沒有約束力。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並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才能與用人單位形成正式勞動關系。
如果到簽訂三方協議的單位報到,簽訂勞動合同後辭職,員工有自主選擇工作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壹個月不回復,則視為有效,之後會被他想去的單位錄用。當然,也可以在按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後解除三方協議,與其他單位重新簽訂三方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