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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中國古代法律處理問題的基本原則之壹。

處理家庭或家庭內部糾紛是中國古代傳統法律的基本原則之壹。只有在要求當事人親自起訴後,官方才會追究被告的責任並對其進行處罰。

人身告發是坐的,也就是說,親戚之間、家庭之間或者家庭內部的糾紛,只有有人告發才會被起訴,如果沒有人告發,就不會被處罰。比如侮辱長輩在古代是很嚴重的罪行,但是長輩不舉報就不會受到懲罰。也就是說,政府不會主動介入家庭或內部的矛盾糾紛,即使知道。

壹方面給了家庭和家族足夠的自我管理空間,另壹方面清官確實很難決定家務。《清律·家法·家仆》“凡有祖父母、父母在場,兒孫不立戶籍,不分財產,就打壹百棍。”原註:必須叫爺爺奶奶和父母坐下。

中國古代法律概論

古漢語中的“法”、“法”、“刑”三個詞是相互聯系的。傳說商鞅變法,改之為法。第壹個把“法”和“法”兩個字合並成“法”字來指代壹個規範體系的人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但“刑法”和“法”都不具備現代法律的豐富內涵。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像現代的法律,只有很少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古代的法律形式可以概括為:刑、法、律、令、典、形、式、聖旨、專利、分、比、例。在壹個王朝中,往往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形成那個王朝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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