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立法源於秦國立法。秦國的法律形式包括法律、法令、條例、表格、法律問答、朝廷行動。立法主要集中在修改秦律,改律為尊秦法,增加坐同法,創設三家刑,破解車。自商鞅主持秦國變法以來,這是秦國第壹次修改刑法。秦朝建立後,繼承前代,刑法內容不變。變化的是秦朝不斷增補和修改單行法,以適應國家統壹後不斷變化的政治經濟生活的需要。如田法、龔法等二十九個單獨的法律。
(2)在秦朝,詔書(以秦國或國王名義發布的各種命令)、詔書、聖旨(將詔書改為聖旨、聖旨)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是皇帝針對特定事件、特定罪行發布的臨時性命令,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如“焚書令”、“場令”。
(3)在秦朝,文體也是壹種法律形式。類型是壹種程序規則和文件程序。比如,在雲夢秦簡中,就有“印診”,專門規定了檢驗、調查、審判的法律文書程序。
(4)秦朝為了統壹適用法律,專門制定了官方法律解釋,方便官員依法判案。在雲夢秦簡中,《法條問答》是秦法律解釋的證明。對秦國的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適用中的重要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說明。它與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為秦國的壹種法律形式。秦統壹後仍在使用,並影響後世的法律解釋。比如“A很小,不到六英尺,他擁有壹匹馬。有壹天,馬踢了別人,吃了別人地裏的莊稼,問他會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答:如果身高不足六英尺,就不應該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