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是惡意取用,有不還的故意,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可分為壹般非法惡意透支和刑事惡意透支。壹般非法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章程和約定故意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壹般非法惡意透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因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刑事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拒不歸還的行為。刑事惡意透支按行為類型可分為超過限額的刑事惡意透支和超過期限的刑事惡意透支。壹般非法惡意透支與刑事惡意透支的相似之處在於每個行為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於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是否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是實踐中的標準。兩者不僅有量的區別,還有質的劃分;
2.如果正常使用,也就是善意使用,是沒有問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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