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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向稅務局申報固定資產損失?

這是國家規定的。詳情請參見以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1)規定,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固定資產報廢或毀損造成的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並根據下列證據材料確認:

(壹)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相關信息;(二)企業內部相關責任認定和核實情況;(三)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因較大損失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根據《關於資產損失辦理所得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蘇石土規[2011]2號),企業應采取清單申報方式申報已扣除的資產損失,並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清單申報)》。企業申報專項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專項申報)》。

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的要求,附會計數據及其他相關納稅資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不改正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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