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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要素

善意取得主要有四個要件:1。轉讓方無權處置;2.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4.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

?善意取得制度是現代民法的產物。是指當動產由無權處分的占有人轉讓給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時,第三人壹般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原動產所有權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只能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善意取得壹旦成立,善意受讓人立即取得財產所有權,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原債權人的所有權和請求權壹並喪失。原權利人有權請求非法轉讓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者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該不動產或者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依法應當登記,已經登記,但不需要登記,且已交付受讓人的。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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