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噪聲汙染。?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嚴重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