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思想來看,教會對知識的壟斷使其不自覺地成為古希臘羅馬文明的傳播者,教會法也成為古希臘羅馬法律思想與後來的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古希臘法律思想和羅馬法,在希臘化時期深受古希臘思想的浸潤,曾經創造了輝煌的文明。然而,日耳曼“蠻族”的入侵給了這些文明致命的壹擊。是基督教馴服了“蠻夷”,並在引導他們走向文明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教會法受到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的影響,特別是吸收了羅馬法的壹些原則和制度。在日爾曼王國時期,許多僧侶因為地位高而同時是法學家,他們在各個王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發揮作用。法律是上帝賦予的還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代表正義、自然還是權力,法律與國家的關系,民主、自由、平等,法律的作用,法治還是聖人政治,自然法代表什麽及其與實在法的關系,這些在中世紀乃至近現代的西方法學界都有爭論,古希臘就有涉及,對後世西方法律思想的發展影響很大。他在《法的分類》中,把自然法看作是永恒法和人法的紐帶,認為自然法是人對上帝智慧的認識和參與,使自然法披著上帝的外衣在世界上發揮作用,成為後世的資產階級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開創了現代法治文明的偉大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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