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第三看守所羈押對象: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憑羈押機構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場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簽發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暫予監外執行的證明文件。
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相互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會見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議區進行。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
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物(須經看守所民警批準)可以隨身攜帶,其他物品不得給被處罰人。妳也可以通過接待室為他省下壹些錢,在接待室妳可以買東西來改善妳的生活。